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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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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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