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邮箱的(验证邮箱是什么)
人身损害案件中,电子邮件的真伪如何判断?
丁某与闵某曾为夫妻,于2005年7月离婚。2006年4月1日,闵某向法院起诉丁某。
原告诉称,2006年3月23日,被告发送给我当时的男友何某一封电子邮件,其中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语言,将我与男友的关系描绘得极度肮脏。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造成了不良影响与严重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何某收到的电子邮件不是我发送的。
2006年5月19日,法院委托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调查涉案电子邮箱的注册信息及登录记录。根据电子邮件的内容、当事人陈述及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调查结果等证据,法院认定电子邮箱的申请者身份证号与被告身份证号码一致,邮件发送者使用的电话号码是丁某曾拨过的号码,并与原告通话,并且被告自认为邮件描述的生活细节、对话内容基本属实,故推定何某收到的邮件是被告编辑发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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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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