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手机聊天记录抓嫖(警方抓嫖会查聊天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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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事后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抓嫖?

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du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判定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或真实存在的事实。为了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原物的,可以提交与原件或原物核对一致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庭提交原件或原物,是因为无论书证还是物证,其真实性均与证据载体的物理特性有关。对书证而言,复印件更易造假,更难辨别真伪,原件上文字书写印墨、书写时间等重要信息在复印件上都无法体现。

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完全依赖于证物自身特性,因此复制件必须要与原物核对一致。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不仅要提供原件,当事人还可申请鉴定人、勘验人到庭质证,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证据“原件”的要求。电子数据的原件是指电子数据最早被记录的载体。

电子数据是否必须符合原件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例如,2000年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起诉中国社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被告将相关电子邮件材料打印和拷盘提交法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这些电子邮件是否原件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2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2条及《关于适用的解释》64条的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证据法

事后根据聊天记录无转账记录可以抓嫖吗

首先,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双方曾经就嫖娼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是由于缺乏转账记录、缺乏其他证据,因此仅凭聊天记录无法证明你最终实施了嫖娼行为。有鉴于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否会传唤于你,取决于扫黄等专项行动的力度,还取决于办案需要。

聊天记录抓嫖娼可以作为证据吗?

一、聊天记录抓 嫖娼 可以作为 证据 吗? 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至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是因为网络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嫖娼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而并非直接发生的嫖娼行为。 网络聊天记录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而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因此无论是《 行政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或《 刑事诉讼法 》,都将“视听资料”列入证据的范畴。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二、嫖娼是犯罪吗? 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 》,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 卖淫嫖娼 管理办法》处罚。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 强奸罪 (非性工作者)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该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 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 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 故意伤害罪 论处。 三、嫖娼被抓怎么处罚?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 刑罚 、 劳动教养 、收容教育和 行政拘留 。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关于嫖娼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但原则上不构成犯罪,若是在嫖娼期间还进行相关犯罪活动的将会正式被 逮捕 。对于卖淫嫖娼者处十日到十五日的拘留,并给予罚款,其法律责任对于当事人的生活也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希望广大群众在面对类似情况进行自我监督。

4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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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9-24 下午 08:48:08

    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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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9-24 下午 04:44:02

    所以要求向法庭提交原件或原物,是因为无论书证还是物证,其真实性均与证据载体的物理特性有关。对书证而言,复印件更易造假,更难辨别真伪,原件上文字书写印墨、书写时间等重要信息在复印件上都无法体现。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完全依赖于证物自身特性,因此复制件必须要与原物核对一致。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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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9-24 下午 08:26:54

    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电子数据判定标准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或真实存在的事实。为了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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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9-25 上午 01:31:03

    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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