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教的几个问题.
花蜜师兄 您好!
末学以自己所知来答师兄的疑问:
第一个问题: 众生者,乃是众缘和合而出生的,但是这里是指有情众生,有情众生之所以称为有情,因为有七转识的运作(简单说就是有能觉知的意识以及习性等心识),而植物属於无情众生,因为植物乃有情众生本有的本心-如来藏因众生的业力,而共同摄取四大种(地水火风),变现出整个器世间,当然器世间包含了山河大地也包含了植物矿物,而这些物质本身并没有七转识以及一般有情众生的五根,因此并不能将这些看成有情众生,而是有情众生的本心所共同依著业力而生。因此其他动物跟我们一样有七转识和五根,而且其所作所为也都会被其本心-如来藏所执藏,当然我们吃了他,彼此之间就会执藏了这个种子,将来因缘成熟,就会报应了。
第二个问题也是一样,也就是如上所说,故我们吃植物就可以了。
第三个问题,众生平等是站在本心-如来藏的体性来看,花师兄如果你证悟了本心,找到了这个本体,自然可以观察到一切有情众生的本心,都是一样:本来具足、本来清净、本来无生的中道性,纵然一个人杀人放火,可是当他杀人放火的时候,他的本心依旧清净无染的运作,可是却也同时如实地收藏这些恶业种子,将来也必定会报。而动物昆虫的度化,则要看他们的因缘,而且也有不少大菩萨会化现动物、昆虫身来度化这些有情。
第四个问题,佛是圆满一切种智的大觉者,而众生不管有没有对佛跪拜,佛是不会因此起烦恼(就是因此高兴或不高兴),因为佛已经明了所有因缘果报的真相。而我们对於佛的跪拜,一者是出自於对於佛的敬重,因为佛能教导我们成就一切种智,超越一切烦恼魔,而成就究竟佛道;其次,至诚礼拜佛,有大福德或大功德(功德要看修行者本身的证量)。另外,从本心来看,花兄!末学何妨对师兄您行跪拜礼呢?所谓跪拜,即非跪拜,是名跪拜!
第五个问题,佛示现在某个地区度化也是看众生的因缘,西方那边因缘尚未成熟故。因为佛的救苦,首先是帮助众生断除我见,也就是将意识心作真实我的恶见,如果众生因缘还不成熟,必然起心诽谤,那岂不是枉然吗?何况西方那边的众生,他们想要追求的离苦,并不是真正的想离苦,而是只是想意识心不去领受痛苦,而不断地享受快乐,以此作为离苦得乐。如是邪见与佛法不相应!代表他们学佛法的因缘尚早,未成熟故。
末后一个问题,其实这要看众生与有真修实证者(佛、菩萨等)的因缘,今天信根具足的学人,对於世俗乃至神通禅定是不会有所爱乐,因此只要依著经典的方式去实证智慧即可,智慧到了某些阶段,自然会有附属禅定乃至神通的实证。但是如果是信根不具足的俗人,多半要以神通来帮助其增长信心,然而佛菩萨在世间度化多半不以神通来度,因为鬼神、天魔外道也会神通,若以神通来度,恐怕俗人不能分辨真伪。
最后,花兄!佛法虽是平等,这是从一切有情众生的本来面目-如来藏来看待,然而从众生过去学佛以来的基准来看,是不平等的,因为每个众生善根、福德的累积,并不是齐头式的平等。因此,有平等也有不平等的,这也是佛法被称为中道的原因,佛法的中道即是,本来就具足的清净心体,无妨含藏有染污的七转识(七转识即是众生自己),而我们修行,就是要证得本心,然后将其含藏的染污习气种子,渐次消除。
愿以上帮助师兄建立正见
敬祝 早证本心
拼多多内多出三块田怎么种?
那个是种实物的,就是说你花金币种的,一块地1600金币,数量够了就可以兑换实物免费寄到家拉,可是我都几十万金币了,还是没有那三块地,哎····怎么得到那三块地呢·····
女人一生需要耕好的三块田分别是什么?
《礼记》中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一个人在自己所处的时代中必须有信念与目标,曾经的古人用这段格言作为修炼自身的要求,也用作一辈子孜孜不倦的追求与梦想,心之所向、身之所往。
男人有男人的责任与义务,女人同样也有自己不一样的使命与担当。
古时候的女子更多倾向于“相夫教子”的家庭责任,如今时代不一样,女性早已不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旧时模样,而是有自己的追求、有自己的事业、也有自己家庭的新时代女性。
有句话说:人生如耕田,春种一粒栗,秋收万颗子。
女人也需要在自己的田地里辛勤耕耘,才有收获的季节。
女人一生需要耕种好三块田:家庭是责任、自己是追求,爱人是陪伴,缺一不可。
1 女人的第一块责任田:家庭
对于一个女人而言,最幸福的事情就是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这里面,不单单只是有老公,还包含了孩子与父母。
家庭是女人内心愉悦、幸福的源头。
不管一个女人年轻时多么光鲜亮丽或是通过努力拥有堆金积玉的财富,如果到了晚年身边没有孩子陪伴,甚至一生与父母的关系僵持不下,每每想到此都会感觉到人生暗淡无光,或是认为生活索然无味。
看过一个电视剧,女主角一直追求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她从骨子里认为身边女性嫁人、生娃的模式不适合自己。
之后,她偶然认识了潇洒自如的男主角,两个人一见如故、相见恨晚,当即就把必须认定时自己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伴侣。
他们商量今生今世不要孩子,只要自己最幸福的二人世界。
女主角父母不同意两个人交往,父亲的劝告言简意赅:这个男人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与她在一起不会有幸福的。
家庭越是反对,女主角越认定自己非她不嫁,哪怕跟父母一刀两断。
起初,没有家庭的负担,只有二人世界的卿卿我我,但是随着时间的增加,她看到身边的女性朋友都有孩子陪伴时,也想拥有一个宝宝时,却因为年龄大一次次怀孕失败……
等她再次想去见自己的父母时,父亲已经去世,临走时还对她念念不忘……
她泣不成声,脑海中回忆着父亲从小对她的疼爱,但是如今一切都晚了。
最糟糕的是,男人中途也跟她离婚了,说两个人生活没了激情,没必要继续维持下去。
其实,家庭对于一个女人而言非常重要,她不单单只是有亲人的关怀,而且是自己要承担的责任,逃避只会让自己走向独木桥,人生的路越早越窄。
俗话说:女人,是一个家庭的风水。
女人能够尽到自己的责任,则这个家庭也会和睦相处,同时,女人的表现还会影响下一代的成长。
一个好女人,会将家里整理的干干净净,会将自己感知到的幸福带给家里每个人。
一个好女人是老人、丈夫和孩子的轴心,是一个家庭的精神领袖,也是一个家庭气氛的调配师,她决定着一个家庭的基调,在时间长河中影响着家庭的氛围。
2 女人的第二块责任田:自己
女人不管在哪个年龄段,都要好好为自己而活,而不是为了他人失去了自我。
一个女人一生一定要有自己的追求、爱好或是事业,不能只是单纯依附老公或者家庭,因为在你不断上升的过程中,你会活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在婚姻里,女人甘心成为家庭主妇,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扑在灶台上,围着孩子转、围着老公转,眼里就是没了自己。
越是如此,自己与老公的心理距离越来越大,从最初两人沟通越来越少,慢慢就到了无话可说。两个人的感情亮起了红灯。
可是,你觉得委屈,你觉得自己付出了那么多,为什么如此不公平。
就是因为你失去了自己,两个人没有了同等的价值,渐渐失去了平衡,你不是为了他们而活,活成你希望的样子,他才会离不开你。
3 女人的第三块责任田:爱人
有句话说:当你老的时候,陪伴你的只有爱人。
是啊,等到自己渐渐老去,父母已经远去,孩子们都已经成长大成人有了自己的家庭,不可能还像一样陪伴你一生,只有不离不弃的爱人一直会留在你的身边。
两个人老了之后,才互相搀扶着,才会真的体会到那句“最浪漫的事就是陪你一起慢慢变老。”
所以,爱人是我们在人生旅途中不能或缺的结伴人,这一路上,有的人与你擦肩而过,有的人甚至还没道别已经消失不见,只有爱人才可以陪伴我们走到最后。
日本有一部纪录片《人生果实》,说的是一对老夫妇年迈之后住在山中,过着最简单、幸福的生活。
老奶奶眼睛不好,老爷爷就在园中有大一些的木牌提醒她看东西;老爷爷喜欢种各种各样的花草,老奶奶不怕辛苦去买来种子和化肥……
这世间最幸福的事情,就是有一个人和你慢慢变老,一起做着最简单的事情,感受这世界那份美好。
愿你活得潇洒自如,在时光之旅中不辜负生命的美景,等你每次回首往事时会心怀感恩,而不是常留遗憾,这就是善待自己最好的方式,也是不虚此行的意义。
男人一生三块田,你不耕别人替你耕,这句话该怎样理解?
生而为人,就要尽心尽力,活出样子,活出坦荡,即便做不成一个伟大的人,做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也是一种成功。
男人,是一个让人有安全感的存在。
“男”这个字本身就很有意思,上下分开,一个“田”,一个“力”。
直白的讲,古时候的男子都需要卖力气耕田,养家糊口。但现在的男人,需要明白的更多的是它潜在的含义,男人要担得起责任。
深谙责任,努力担当,才是一个男人应该有的样子。
事业是责任,家庭是牵挂,子女是义务,这三块田耕不好,就是有天大的才能也是白费。
01
男人的第一块责任田:事业
身为男人,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能养家糊口。
事业是男人的生命。
如果一个男人碌碌无为、一生无所成,那他的人生未免过于苍白无力、暗淡无光。
记得《闻香识女人》里的退伍军官弗兰克,开口闭口都是女人。
但纵使他和性感优雅的女郎跳探戈,一杯接着一杯地喝世界名酒杰克丹尼,有着大把大把的钞票,有查理做他的导盲犬,也依然坚定的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
因为意外失明,退休后的弗兰克没有了自己的事业,人生从顶点的辉煌滑落谷底,没有了生的期待。
男人一生的追求有很多,但事业一定是男人无法割舍的一部分。
老人常说,男人到了年纪要成家立业,这都是男人的责任。
一个男人有事业心是好事,因为他还愿意去努力给自己的家人提供更好地生活。
我们不能否认,现在社会上有很多的“家庭煮夫”的生活也很美满,但也需要认识到,那是因为属于男人该承担的责任被家中的女人担了起来。
一个没有事业的男人,势必会有些软弱,也就很容易给外界的繁华所诱惑,自然就会逐渐忘掉自己的责任。
这是一个弱肉强食的世界,一个男人没有过硬的能力,就没有物质的来源,失去物质,就不必谈要担得起家庭了。
柴米油盐才是生活的主旋律,男人担得起事业,才有承担家庭的能力。
02
男人的第二块责任田:家庭
从一个男孩进化成一个男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责任感。
打江山易,守江山难。步入婚姻,只需一时的勇气,而守护婚姻,却要两个人的倾尽全力。
如果一个家庭完全靠女人撑起,那这个家一定不会牢固。
近几年大火的演员吴京一次次的突破人们对他的认知。
很多人都说,吴京是一个有远见的人,命里带钱。
但其实吴京有今天的成功,更离不开的是妻子谢楠的支持。
而妻子的支持也来源于,吴京本身就是一个有责任和担当的男人。
吴京曾说:
“衡量一个男人的标准,不要从外形去衡量,而是应该从这个男人气质和他的责任,担当来衡量他是否合格。”
吴京的儿子是早产儿,一生下来,就送进监护室,看着儿子命悬一线,天不怕地不怕的吴京也认怂:“我命贱,有什么事找我,别找我孩子。”
从此之后,铁血硬汉又多了一份责任和牵挂,工作之余,一有时间就回家陪孩子和老婆,更是在微博上化身炫妻狂魔。
他说:“ 我觉得真正的纯爷们,不是跟老婆斗狠争高低,而是学会服软,女人是要被呵护的。”
黄磊也曾说过相似的话:
平时在家里姿态低,骨头软,顺着媳妇的男人,一般在外面都比较强大。因为这种人也自信。
而反之,如果在家里觉得自己特别棒,总跟媳妇较真的,这种男人通常在外面不太灵。
没有人能随便成功,但是一个踏实,认真,温暖善良,疼老婆爱孩子,有责任有担当的男人,想不红都难。
一个好男人,必不可缺的就是有担当和责任感。
在生活上,遇事处惊不乱,在对待家人的问题上很是真诚和尊重,心里有家;
在工作上,即便一时一无所有,也会有上进心;
在家庭上,会有统揽大局的能力,有着清晰的目标和把控能力。
一个家庭中,如果没有一个有担当的男人,就会像没有根的树,在风雨面前轰然倒塌。
在家庭生活中,男人的角色举足轻重,男人是否用心,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
03
男人的第三块责任田:子女
在家庭教育中,父亲是孩子的榜样。
在父爱中长大的孩子,敢于尝试,敢于突破,往往有着更高的上限。
曾国藩之子曾纪泽常常以父亲为榜样,为人处世、做官做事都向父亲学习。
其后入朝为官,在政治事务中表现出不亚于其父亲的能力。
曾国藩在处理外交事务——“天津教案”中,处置失当,名声跌落谷底,曾国藩意识到外交的重要性,于是常常告诫曾纪泽要开眼看世界。
曾纪泽就学习外语,势要在父亲跌倒的地方爬起来。
果不其然,曾纪泽在后来的外交事务中发挥出色,在新疆的领土争端中捍卫了国家利益,成为当时中国最著名的外交家。
对社会来说,很多父亲只是普通人,而对孩子来说,父亲却撑起了他们的整个世界,是他们人生里的英雄。
父爱如山,代表了顶天立地的博大和深沉,代表了正义和力量,守护着孩子的童年,让孩子感受到安全,学会了勇敢。
一个父亲最大的成功,不是给家里挣来了金山银山,而是克服千难万难,再忙也给孩子留点时间。
男人这一生都无法逃避责任二字。
挑不起事业的大梁,担不起家庭的重任,做不好子女的榜样,即使身为男儿身,也算不做是一个堂堂正正的男人。
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男人,才算得上是一个合格的男人,才值得女人一生的托付。
生而为人,就要尽心尽力,活出样子,活出坦荡,即便做不成一个伟大的人,做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也是一种成功。
愿每一个男人都能是顶天立地的存在,扛得住压力,吃得下苦楚,成为一把大伞,为家庭遮风挡雨。
大家都进来评评!
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宗教法,规范宗教信仰的社会活动和政府的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一直是宗教界人士和关心宗教问题的人们的一种愿望,也是落实依法治国原则的重要步骤之一。在人们的翘望和期待中,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终于于2004年11月30日颁布、并于200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应当承认,作为一项行政法规,它的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但在制定《宗教法》条件还不完全成熟的前提下,该《条例》作为我国宗教领域第一个专门性法律文件,其颁布和实施就成为我国宗教工作走向法制化的一件大事。要全面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切实促进我国的宗教法制建设,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将是十分重要的。宗教信仰:何种层面上享有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这里的自由究竟是指人内心的信仰自由,还是同时包括诸如结成宗教团体、参加宗教活动仪式、朗诵宗教经文、进行神学研究等一系列行为的信仰自由?对此,有人依据“任何宗教都包含着两个方面:内在方面包括信念、情感,它纯粹属于个人的事情”,而“外在的方面则包括组织、行为、体制等,属于社会性事物”这一基本的常识,得出结论说,“所谓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指的是内在方面的自由”,并声称,“宗教信仰自由绝不等同于宗教自由”。 也许由于存在这么一种看法,所以另有人就提出,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宗教信仰自由始终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即要么将其仅仅理解为人内心的信仰自由,要么理解为包括其外在的、有形的、有组织的、群体的宗教活动的自由,因而他建议,为避免误解,立法时就应当增加:“宗教信仰自由”不仅包括内心信仰的自由,而且包括开展宗教实践与活动的自由这样明确的定义;或者在表述中以“宗教自由”代替“宗教信仰自由”。并认为,如果不作出这种进一步的界定,那“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只能被看做是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抽象表述,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这么看来,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宪法原则似乎还真是存在一个“究竟指人内心的信仰自由,还是同时包括人外在行为的信仰自由”的问题。 其实,在学理上这本来就不是个问题。事实上,宗教信仰原则在社会生活中落实的实际情况则为这个假问题做了真实的解释。为此,有必要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法律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关于人行为的规范。换句话说,法律是关于人行为的,而不是关于人思想的。早在我国的先秦时期就有“有旨无简不听”的古训, 即,有犯罪动机但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受理。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笔者还未见有任何异议的共识,这就是法律是关于人行为的规范。 换句话说,它不是关于人思想、观念、情感等人内心活动的规范。《宗教事务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行政法规在《立法法》中已经纳入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之内,宪法规范更是所有法律规范中的最高法律规范,因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既然纳入到宪法和行政法规之中,那就是法律规范,那就只能是关于人行为的信仰自由的。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样的思想、包括人对某一宗教的信仰,当其还处在人内心世界、还仅仅作为人的一种观念、情感和愿望的时候,都是法律没有必要、也没有办法去规范的。所以,在明白了法律是关于人行为而不是关于人思想的规范——这一几乎是法理学ABC知识之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原则究竟仅仅指人内心的信仰自由,还是包括人行为的信仰自由?就十分清楚了。 当然,有人会反驳说,正是因为法律不介入思想领域,因而人内心的宗教信仰是自由的;也正是因为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所以宗教信仰在行为层面上就不能是自由的,就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对此,笔者只能说这是对自由概念的一种曲解。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而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行为、不是纯粹的思想,也都不是责任的豁免之地,而是不同程度地需要法律的介入,难道因为它们是行为、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就否定公民有相应行为的自由吗?事实上,法律的规范并不是要否定或者限制在法律文件中所明文保护的行为本身的自由——如果那样,法律文件上的规定又有何意义?而是要防范利用这种合法行为去侵犯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另类非法行为的自由。比方说,你有言论的自由,但你没有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自由;你有出版的自由,但你没有利用出版物散布民族仇恨的自由;你有集会的自由,但你没有利用集会策划武装暴动、推翻合法政府的自由……。所以,法律对行为的规范,并不是对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对相应行为自由保护义务的否定。倒恰恰相反,正是为了保护相应行为的自由本身。同样的道理,法律对宗教信仰行为的规范,也正是为了保护宗教信仰行为的自由本身。 宗教信仰自由不仅包括人内心的信仰自由,也包括人行为层面的信仰自由。认识这一点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法律没有必要在“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之后,再增加多余的、几乎是画蛇添足的解释性条款;另一方面,如果承认宗教信仰自由包括行为层面的自由,那么,只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公民就有结成宗教团体、参加宗教仪式、朗诵经文,从事神学研究等一系列活动的自主权利。对此,政府非但不应当限制和禁止,而且应当予以保护。很显然,这是符合宪法文本原意的。而如果否定公民在行为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那结果就是:不管是否危害到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任何宗教活动就都必须由政府来决定:政府高兴就允许,不高兴就不允许。很显然,这既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宪法文本的原意。宗教团体:何种法律性质? 要看我国的宗教团体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有两个途径:一是看我国政教关系的特点,二是看宗教团体取得法人资格的方式。就政教关系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在逻辑上蕴含着我国的政教分离制度,即,国家权力不介入宗教的信仰领域,并在各宗教之间保持中立”。 对此,有的同仁曾当面提出过质疑,认为由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推不出政教分离制度。言下之意,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只表明公民可以成立民间宗教团体,但不排除官办宗教团体的可能。其实,这种质疑是把“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句话从整个宪法文本中孤立出来、同时也从我国整个宪政体系孤立出来所形成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根据我国宪法,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立国理念的,而马克思主义又是无神论,这就决定了我国是一个世俗国家,没有官方宗教。在这种条件下,宪法又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并且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就表明,我国虽以无神论作为立国理念,不设立官方宗教,但同时也不禁止、并且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这又进一步表明,宗教信仰在我国是公民完全自愿的一种选择,是一种民间性质的宗教信仰,并且各种宗教之间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然,那就意味着存在官方性质的宗教,并进而意味着立国的理念不是无神论而是某种特定的宗教。对此,中共中央1982年的19号文件解释得更为清楚:“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 什么是政教分离?许多人都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的法律”的规定,看做是政教分离制度的经典性表述。如果以此为标准,我国宪法虽无类似的文字表述,但在宪法文本整体内涵的实质上政教分离的精神则更为彻底。 另一方面,就宗教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方式而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应当登记。但两类具半官方色彩的则不在登记范围之内:第一类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第二类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宗教团体,既不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核定范围之内,根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关于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办理登记的规定,又不在免于登记的人民团体之列,因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它就是纯而又纯的民间性质的社团法人,而不是政府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半官方机构。 民间性质的社团法人,在法律地位上当然是一种民事主体。但反之,则不然。就是说,民事主体不见得都是民间性质的。公立的学校、医院,隶属于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社会团体,也包括国家机关本身,在民事活动中都是具有民事资格的主体。然而,这些具有官方色彩的民事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上,与政府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公立的学校、医院,公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国家编制、由财政支付经费的人民团体,要政府袖手旁观、不领导、不插手、不过问,这在法理上讲不通。但是,民间性质的民事主体则不同。民办企业可以接受政府在法律上的监督、检查,但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去接受政府的领导。同样的道理,既然宗教团体是纯而又纯的民间性质的社团法人,那它在与政府的关系上,其法律地位就应当是独立的,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即,应当接受政府在法律上的监督,但没有法定义务接受政府在事务上的领导,包括宗教团体领导人的选择。 我们乐观地看到,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在确保宗教团体法律人格的独立性、自主性方面,有3个亮点值得注意:一是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如果宗教团体是依照章程活动的,那政府部门就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二是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这表明宗教场所管理人员的确定、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教职人员在宗教场所担任主要教职,其决定权都在宗教团体内部,政府只是履行登记手续;三是规定“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不仅更证明了宗教团体的民间性质,也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部门的侵犯提供了合法的救济途径。所以只要按照其文本郑重履行,那宗教团体权益的保障就会向前迈出很大的步伐。宗教法制:何种理念指导? 宗教法制的价值目标,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已经做了比较好的概括,这就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因此,笔者这里所讨论的理念不是价值论意义上的,而是基于价值目标的导向,从规范宗教行为的角度,来讨论如何调整宗教法制建设的思路。这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平等 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都是公民,宗教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都是民法中的社团法人,宗教场所也是社会各种活动场所中的一类。因此,根据我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规定,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宗教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宗教场所与其他社会活动场所在国家的法律面前都应当是平等的。任何宗教的信教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既不能被歧视,也不能享有特权,而应当与不信教公民或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按照这种理念,无论宗教背景如何,对国家普适性的法律,都应当平等地适用,而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为信教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另搞一套,除非普适性法律没有涵盖、或者确实无法适用宗教领域的特殊情况。这样,对宗教的慈善捐赠就可以纳入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来解决,对宗教团体的经营性收入就可以用税法来处理,而宗教场所也可以纳入到国家的规划、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中来。所以,与宗教相联系的法律法规就不只是专门的宗教法律或者现在的《宗教事务条例》了,而是渗透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了。相应地,与信教公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相关的执法部门也就不见得只是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可能还包括着民政、税务、规划、环保、消防等多个部门。政府部门与宗教团体: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 宗教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团法人,与政府部门只存在执法与守法的关系,不存在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这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就应当转变观念,从执法者的角度而不是从领导者的角度去开展工作,去处理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按照这种观念,政府只要严格执法就行了,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越过法律去干预属于宗教团体本分的事务。如果越过法律,那就要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了。同样地,宗教团体作为执法的相对人,只要严格守法、依照章程活动就行了。这样,政府与宗教团体之间就是一种泾渭分明的法治关系,而不是一种模糊不清的人治。 当然,宗教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相比,确有自身的特殊性。政府对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的特别关注,也不是吃饱饭,没事找事。既然宗教信仰称为信仰,这中间就渗透了信徒们虔诚的心愿、深沉的情感,许多人将自我人格都融入其间,甚至为了信仰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由于这样一个原因,宗教信仰与人们的其它生活信念相比,常常带有较多的非理性因素。这种非理性因素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不容许别人的质疑,甚至把别人对神的质疑当做对自己人格的亵渎;二是常把异教看成邪教,将信仰异教当做一种罪孽。当这些非理性的因素以社团的形式聚集起来,特别是与政治问题纠葛在一起的时候,对社会的危害就是可怕的。因此,宗教信仰既可以使人为善,为社会造福;也可以走极端,给社会带来灾难。但是,对待宗教的非理性因素,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治理,而在于采用何种理念来治理。如果采取人治的理念,实际上就是用政府部门的人为因素去控制宗教信仰中的非理性因素,虽然它看起来也是有效的,但由于人为因素也不同程度地渗透着非理性的因素,因而往往不是解决了矛盾,而是掩盖了矛盾,进而难以建立起长效的疏导机制。而如果采取法治的理念,就有助于将宗教信仰的非理性因素纳入到法律的理性轨道上来,有助于从制度上建立起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是治本之策。 所以,根本的问题还在于法治,即政府不干预宗教团体领导人的选任,只要求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在这里,国家法律是红灯区,无论谁去闯,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社会的公序良俗是黄灯区,如果有人在该区,就应当启动法律的警戒机制,采取防范措施。考虑到宗教的特殊性,如果通过立法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宽容对待异教信徒和批评意见、禁止散布宗教和民族仇恨、禁止鼓吹世界末日等恐怖言论、爱护信徒的身心健康、禁止信徒以身殉道、禁止以信仰为由奸污妇女、禁止以信仰为名非法行医等,既作为宗教团体登记的条件、要求纳入到其章程中去,又要求作出承诺作为日常的行为规范、接受法律的监督。对于新兴宗教,规定其教义不得含有与以上基本准则相冲突的内容;在传统宗教教义中,如有与以上基本准则相冲突的内容,则要求其宗教团体明确放弃、不坚持原教旨主义,或者对其教义作出与上述基本准则不相冲突的解释。我以为,只要能够做到这样,宗教团体领导人是谁就没有多大关系了。因为,除了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之外,政府对宗教团体还有什么更多的奢望呢?宗教法制的基础性法律:是民法,而不是行政法 宗教信仰是公民的自由,宗教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团法人,因而,宗教法治的基础性法律应当是民法而不是行政法。这样,许多由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就可以交由民法去规范,许多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做的工作就可以通过宗教团体内部的机制来解决。为此,需要制定民法性质的宗教团体法,以保护普通教徒在宗教团体内部的基本人权,并保证宗教团体的内部运行机制与社会相适应。比如,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场所的管理组织的成员的产生使用了“经民主协商推选”、对宗教教职人员使用了“经宗教团体认定”、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则使用了“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等不同说法,是很有意义的。如果对宗教团体的行政性领导人采用选举的办法,对于宗教教职人员按各宗教的议规进行,那就可以形成一种内部的制约机制。当然,如果允许捐资较大的信徒组成董事会,作为宗教场所的实际权力机构,再由他们聘请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一种可以探讨的模式。这些在机制上,都有利于防止宗教集权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 当然,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其实,这种认识大错特错了。公司是企业法人,其内部事务国家不应干预,但为什么国家要制定公司法呢?婚姻家庭更是私人的领域,国家更是不能进入的,但为什么各国都要制定婚姻家庭法呢?制定民法性质的宗教社团法,并不是要行政机关去干涉宗教的内部事务,而是为保护宗教团体内部信教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从法律上引导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没有任何法理上的错误。既然人们都视人权为一种价值,为什么就不关心信教公民在宗教团体内部的人权?既然国家的民主制度为一种珍贵的价值,那为什么国家内部的社会团体可以集权呢?事实上,如果能制定一部很好的宗教团体法,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宗教团体在法律的轨道上自我良性地运行,省去政府宗教部门许多不必要的事务。
女人的一生,需要耕好“三块田”,缺一不可
文/荔子言
的确如此,我们这辈子忙忙碌碌都是为了自己的追求和梦想,为了自己的心之所向能够终有一天梦想照进现实。
梦想这一词,是所有人都有的,有男人,当然也包括女人。当今的女人,早已不再是古时女子的无才便是德,也不是只留在家里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妇。
她们是撑起 社会 责任的半边天,有自己思想,有自己的追求,也有家庭和事业兼顾的新时代女性。
女人的一生就像在耕种不同的田地,每一块都要仔细认真,努力奋斗,才不枉此生。而对于她们来说,这几块田地,就是自己,家庭,还有爱人。
这三块田地,无一不需要好好地耕种。自己来到这世上,总有需要追求的自我价值,组成家庭后,有陪伴一生的亲密爱人。这些都是构成人生圆满的重要因素,缺一不可。
还是有部分人认为,女人只要找个好男人,有钱,对她好,这一辈子就够了。无所谓去不去工作赚钱,只要好好享受男人带给她的甜蜜承诺:“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可是,女人这一生真的只是为了嫁个好男人而已吗?人生漫长,人心易变,没有人能保证当时满含热泪说要一辈子爱你,照顾你的男人,真的会一辈子信守承诺。
我们从出生到长大成人,相信每个人在不同的年龄段,和不同的阶段都有着对自己不同的追求。譬如事业的选择,兴趣爱好的培养等等。
这些东西一定都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和自身环境的改变,经历的增多,来呈现出不同的样子。
所以,女人的一生应该是要丰富多彩的,不能单一地把自己的人生全部压在男人的身上。每天吃吃喝喝,无所事事,打打打牌,上上网,购购物,总有一天,你的这个样子,会让老公厌烦,嫌弃。
《我的前半生》中,罗子君大学毕业后,嫁给陈俊生,就因为一句“我养你”,她便放弃了自己工作的机会,留在家里做起了全职太太。因为陈俊生工作不错,所以家里有保姆照顾一家,而子君的生活就是每天十指不沾阳春水,打打牌,逛逛街。
终于有天,陈俊生和她说出了离婚,因为陈俊生遇到了同样在职场努力奋斗的凌零,她虽然是离异还带着孩子,但是她用自己的双手在为自己和孩子的人生打拼。
陈俊生动心了,他已经不再对家里的罗子君再有当初的感情,更多的是嫌弃,嫌弃她的身无是处,讨厌她没有对人生的追求。
是的,罗子君这么多年,围着老公和孩子,已然失去了自我,完全活在男人的世界里。她从没想过有一天,她会被抛弃,也从未考虑过,自己有什么一技之长。
因为没有了同等价值,所以感情的天秤就会失衡。所以,女人,你首先是自己,才是妻子,这一生希望你先为自己而活。
两个年轻的男女,从选择携手要共度一生时,就注定了这辈子是最亲的人了。
我们无法一直陪伴在父母身边,总有一天,父母会离我们而去,孩子也会有羽翼丰满,展翅翱翔的时候,唯独身边的爱人,他才是今生的挚爱。
都说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诚然,伴侣的陪伴,才是最温暖动人的。虽然生活中产生了分歧会拌嘴,会争吵,甚至会动手,但是,当彼此冷静下来,就又如没事人一般和好如初。
他是我们这一生漫长旅途中,陪着我们坐完最后一站车的人。很多人和我们同行过,但只是一段路,唯有爱人,在打打闹闹中仍然不离不弃。
最幸福的事,莫过于一屋两人三餐四季,万水千山百年一心。
珍惜身边的挚爱,也就是在珍爱这份感情。
一个美满幸福,温馨又有爱的家庭,是每个女人都梦想拥有的。
不管在外面受了什么委屈,戴着怎样的伪装面具,只要回到家里就像有了盔甲,也终于卸下所有的防备,可以做回真正的自己。
家庭是一个避风港,它能给你遮风挡雨,为你提供一个温暖的居所。而一个和睦的家庭,离不开一个女人的力量。
都说:“女人,就是一个家庭的风水。”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女人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如果说男人是家里的顶梁柱,那么女人就是家里的风向标。
家庭中琐碎的事情很多,吃喝拉撒,每一样都需要女人来打理。
如果女人可以在家庭中尽自己所能,担负起作为妻子,母亲,儿媳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那么整个家庭就会良性发展。女人的角色很多,所以承担的也不少,既要孝敬老人,还要关爱丈夫和孩子。
所以,男人这辈子最大的投资,就是选对一个好妻子,因为妻子直接决定了家庭的美好。
高情商的女人,会把自己的人生分成三份,每一份都是一块田,她们会付出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经营维护,只有这样,才算是一个完整的人生。
干干净净,会将自己感知到的幸福带给家里每个人。一个好女人是老人、丈夫和孩子的轴心,是一个家庭的精神领袖,也是一个家庭气氛的调配师,她决定着一个家庭的基调,在时间长河中影响着家庭的氛围。2 女人的第二块责任田:自
种理念指导? 宗教法制的价值目标,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已经做了比较好的概括,这就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因此,笔者这里所讨论的理念不是价值论意义上的,而是基于价值
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第二类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宗教团体,既不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核定范围之内,根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关于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办理登记的规定,又不在免于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