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些黑客会侵犯我们的电脑?他们是怎么想的呢?
1黑客的兴起
黑客最早始于20 世纪50年代,最早的计算机1946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现,而最早的黑客出现于麻省理式学院,贝尔实验室也有。最初的黑客一般都是一些高级的技术人员,他们热衷于挑战、崇尚自由并主张信息的共享。
1994年以来,因特网在全球的迅猛发展为人们提代了方便、自由和无限的财富,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都越来越网络化,并且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一部分。可以说,信息时代已经到来,信息已成为物质和能量以外维持人类社会的第三资之出源,它是未来生活中的重要介质。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因特网技术的迅速发展,黑客也随之出现了。
2黑客的定义与特征
“黑客”一词是由英语Hacker英译出来的,是指专门研究、发现计算机和网络漏洞的计算机爱好者。他们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而产生成长。黑客对计算机有着狂热的兴趣和执着的追求,他们不断地研究计算机和网络知识,发现计算机和网络中存在的漏洞,喜欢挑战高难度的网络系统并从中找到漏洞,然后向管理员提出解决和修补漏洞的方法。
黑客不干涉政治,不受政治利用,他们的出现推动了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与完善。黑客所做的不是恶意破坏,他们是一群纵横与网络上的大侠,追求共享、免费,提倡自由、平等。黑客的存在是由于计算机技术的不健全,从某中意义上来讲,计算机的安全需要更多黑客去维护。借用myhk的一句话“黑客存在的意义就是使网络变的日益安全完善”。
但是到了今天,黑客一词已经被用于那些专门利用计算机进行破坏或入侵他人的代言词,对这些人正确的叫法应该是cracker,有人也翻译成“骇客”,也正是由于这些人的出现玷污了“黑客”一词,使人们把黑客和骇客混为一体,黑客被人们认为是在网络上进行破坏的人。
一个黑客即使从意识和技术水平上已经达到黑客水平,也决不会声称自己是一名黑客,因为黑客只有大家推认的,没有自封的,他们重视技术,更重视思想和品质。
3黑客的态度
Hacker 们解决了问题并创造新东西, 他们相信自由并自愿的互相帮助. 想要被别人接受成为一位 hacker, 你必须发自内心的表现出这种态度. 为了要很自发的表现出这种态度, 你就必须先完全认同这些态度.
如果你只是把学习 hacker 态度这件事当作一种能在这个文化赢得认同的途径,那么你已经忽略了真正的重点. 由衷的接受这些态度是很这要的, 这能帮助你学习并维持你的动机. 就像那些具创造性的艺术一样, 成为一位大师的最有效方法是学习大师们的精神; 并不只是学习知识和情绪而已.所以, 如果你想要成为一位 hacker, 请反复的做下面的事情, 直到你完全领会它们:
1. 这世上充满著等著被解决的迷人问题.
作为一个 hacker 是充满快乐的, 但这是一种因为努力得到成果所带来的快乐. 努力的成果则带来动机. 成功的运动家的动机则来自于, 使他们的身体不断进化,并把自己推向物理上的极限所带来的快乐. 类似的情形, 要成为 hacker, 你必须要能从解决问题, 精进技术, 和运用知识的过程中感受到一种悸动.如果你不是天生就能感受到这种悸动的人, 那么, 为了要成为 hacker, 你必须使自己变成这样的人. 否则, 你会发现你的 hacking energy 就会像性, 金钱, 和社交活动一样, 因为分心而被消磨掉.(你也必须为你的学习能力建立一种信念直到你完成你的工作 -- 即使你只处理一小部份, 而你也不知道你到底还要学些什么东西才有辨法解决你的问题, 但是你会努力学习, 准备充足, 以应付下一个问题.)
2. 没有任何人解决同一个问题.
富创造力的头脑是贵重而有限的资源. 有这么多迷人的新问题在那等著被解决.因此富创造力的头脑不该被浪费的用来重复发明轮子.身为一位 hacker, 你必须了解到其它 hacker 们的时间也是很宝贵的 -- 所以,分享资讯, 解决问题和提供解决方案给其它 hacker 以解决新的问题, 这些几乎算是道义上的责任.( 即使 hacker 们所拥有的大多是从其它 hacker 的身上得来的, 但这并不意味你必需把你创造的作品全部交出来, 你可以卖出足够数量的产品, 以求得温饱, 给付房租和买电脑设备, 这和 hacker 的价值观并不相违背. 使用你的 hacking 技能以供给一个家庭的生活, 甚至是致富, 只要你仍不忘记你是一位 hacker, 那么这些行为并不会产生矛盾. )
3. 无聊而单调的工作是有害的.
Hacker们(有创造力的人也是一样)永远不该做一些无聊而单调并且愚蠢的反复性工作. 因为, 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的话, 这表示他们正在做一些不是他们该做的事-- 解决新的问题. 这样的浪费对任何人而言都是一种伤害. 无聊单调的工作不只是无趣而已, 而且是一种有害的物质.要做为一位 hacker 要能尽可能的自动避免无聊, 对此你必须有相当的认知. 这不只是为了你自己而已, 也是为了所有的人(尤其是其它的 hacker).(这有一些例外. 有时候 hacker 们会去做一些被认为无聊或重复性的工作, 当做脑力的训练, 或是为了要学习得某种技能或某种你所没有的特殊经验. 不过这是一种选择, 任何人都不该被强迫面对无聊事. )
4. 自由才好.
hacker们天性上是反对独裁的. 任何一个给你命令的人就能给你一个独裁式的工作,
并且可以给你一些笨的可以的理由, 停止你解决任何吸引著你的问题. 所以任何独裁式
的行为都会被挑战, 以免会危害到你和其它的 hacker 们.(这和为反对而反对是不同的, 小孩子是需要被指导和阻止他们犯错. hacker 也会同意接受某些权威, 照著指示做以较短的时间得到他想要的. 不过那是一种有限且理性的协定; ..... )专制在监察和保密这些事上是很有效的方法. 这些行使专制的人并不相信自愿性质的合作和资讯分享 -- 他们只相信在他们控制之下的合作关系. 所以, 身为一位 hacker,你必具有一种敌对的天性, 以对抗监察, 秘密和使用外力强迫或迷惑可以信任的人等行为. 你必须以互信做为你行为的基础.
5. 态度并非不等效于能力
要成为一位 hacker, 你必须开始培养这些态度. 但, 如果你只是单独的模仿某一种态度, 这并不能使你成为一位真正的 hacker, 也不会使你成为一位运动冠军或摇滚明星.因此, 你必须学会猜疑态度和尊敬各种能力. Hacker 们不会想浪费时间在虚华的人的身上, 他们尊敬的是能力 -- 特别是身为 hacker 的能力, 但对于其它方面的能力也是充满敬意. 如果有能力追求一些很少人能弄懂的技术,追求精神上的技巧, 并能集中精神, 那就再好不过了.
如果你尊敬各种的能力, 那么你就会乐于自己发展这些能力 -- 这会使的努力工作和奉献成为一种刺激性的消遣而非一份苦差事. 这对于想要成为 hacker 的人而言, 是很重要的.
4黑客守则
如下:
1。不恶意破坏任何的系统,这样只会给你带来麻烦。恶意破坏他人的软体将导致法律责任,如果你只是使用电脑,那仅为非法使用!!注意:千万不要破坏别人的软体或资料!!,
2。不修改任何的系统档,如果你是为了要进入系统而修改它,请在达到目的后将它改回原状。
3。不要轻易的将你要hack的站台告诉你不信任的朋友。
4。不要在bbs上谈论你hack的任何事情。
5。在post文章的时候不要使用真名。
6。正在入侵的时候,不要随意离开你的电脑。
7。不要侵入或破坏政府机关的主机。
8。不要在电话中谈论你hack的任何事情。
9。将你的笔记放在安全的地方。
10。想要成为hacker就要真正的hacking,读遍所有有关系统安全或系统漏洞的文件(英文快点学好)!
11。已侵入电脑中的帐号不得清除或涂改。
12。不得修改系统档案,如果为了隐藏自己的侵入而做的修改则不在此限,但仍须维持原来系统的安全性,不得因得到系统的控制权而将门户大开!!
13。不将你已破解的帐号分享于你的朋友。
自觉遵守吧,黑客们~~~~
作为一名黑客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这往往决定一个黑客的前途和命运。如果开始学习的时候就是为了扬名或非法获利,那就不能称之为黑客。但是虚拟的网络世界不能用现实中的规范去管理,而黑客又是在这个虚拟世界里最渴望自由和共享的。虽然网络上的黑客道德或守则出现很多,也有很多黑客章程,但是这些所谓的道德往往成为一张白纸,而黑客们真正遵守的是来自内心真诚的道德,是一种信仰而不是人为的外在的一种守则。也只有这些来自于黑客们内心中的道德才可以真正的约束他们。
当然有很多黑客守则是值得我们去学习和自我约束的。比如:爱国,远离政治和权利斗争;同情弱者,站在霸权的对立面;低调,克制自我表现欲望等等。。。
手机打开了数据网就能被黑客入侵吗??
理论上是这样的,只要你的手机连接上了网那么有技术的黑客可以轻轻松松的入侵你的手机,甚至可以控制你的手机都不是什么难事,所以说现在的网络世界也不是一定安全的
请问黑客的收入一般来源于什么?还有就是黑客的入侵是否犯法,国家对此有那些法律规定?
估计是爱好吧,黑客一般侵入别人的电脑,都是想炫耀自己的编程技术。当然也有不法分子是先编辑木马侵入别人的电脑,盗取一些重要信息情报(比如国家机密什么的)然后拿去卖钱,一些间谍也是这样的。
上面是我自己的看法,下面是我帮你查的一些资料:提起黑客,总是那么神秘莫测。在人们眼中,黑客是一群聪明绝顶,精力旺盛的年轻人,一门心思地破译各种密码,以便偷偷地、未经允许地打入政府、企业或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窥视他人的隐私。那么,什么是黑客呢?
黑客(hacker),源于英语动词hack,意为“劈,砍”,引申为“干了一件非常漂亮的工作”。在早期麻省理工学院的校园俚语中,“黑客”则有“恶作剧”之意,尤指手法巧妙、技术高明的恶作剧。在日本《新黑客词典》中,对黑客的定义是“喜欢探索软件程序奥秘,并从中增长了其个人才干的人。他们不象绝大多数电脑使用者那样,只规规矩矩地了解别人指定了解的狭小部分知识。”由这些定义中,我们还看不出太贬义的意味。他们通常具有硬件和软件的高级知识,并有能力通过创新的方法剖析系统。“黑客”能使更多的网络趋于完善和安全,他们以保护网络为目的,而以不正当侵入为手段找出网络漏洞。
另一种入侵者是那些利用网络漏洞破坏网络的人。他们往往做一些重复的工作(如用暴力法破解口令),他们也具备广泛的电脑知识,但与黑客不同的是他们以破坏为目的。这些群体成为“骇客”。当然还有一种人兼于黑客与入侵者之间。
一般认为,黑客起源于5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的实验室中,他们精力充沛,热衷于解决难题。60、70年代,“黑客”一词极富褒义,用于指代那些独立思考、奉公守法的计算机迷,他们智力超群,对电脑全身心投入,从事黑客活动意味着对计算机的最大潜力进行智力上的自由探索,为电脑技术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正是这些黑客,倡导了一场个人计算机革命,倡导了现行的计算机开放式体系结构,打破了以往计算机技术只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局面,开了个人计算机的先河,提出了“计算机为人民所用”的观点,他们是电脑发展史上的英雄。现在黑客使用的侵入计算机系统的基本技巧,例如破解口令(password cracking),开天窗(trapdoor),走后门(backdoor),安放特洛伊木马(Trojan horse)等,都是在这一时期发明的。从事黑客活动的经历,成为后来许多计算机业巨子简历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苹果公司创始人之一乔布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60年代,计算机的使用还远未普及,还没有多少存储重要信息的数据库,也谈不上黑客对数据的非法拷贝等问题。到了80、90年代,计算机越来越重要,大型数据库也越来越多,同时,信息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这样一场新时期的“圈地运动”引起了黑客们的极大反感。黑客认为,信息应共享而不应被少数人所垄断,于是将注意力转移到涉及各种机密的信息数据库上。而这时,电脑化空间已私有化,成为个人拥有的财产,社会不能再对黑客行为放任不管,而必须采取行动,利用法律等手段来进行控制。黑客活动受到了空前的打击。
但是,政府和公司的管理者现在越来越多地要求黑客传授给他们有关电脑安全的知识。许多公司和政府机构已经邀请黑客为他们检验系统的安全性,甚至还请他们设计新的保安规程。在两名黑客连续发现网景公司设计的信用卡购物程序的缺陷并向商界发出公告之后,网景修正了缺陷并宣布举办名为“网景缺陷大奖赛”的竞赛,那些发现和找到该公司产品中安全漏洞的黑客可获1000美元奖金。无疑黑客正在对电脑防护技术的发展作出贡献。
2,黑客攻击
一些黑客往往回采取一些几种方法,但是我很想说的是,一个优秀的黑客绝不会随便攻击别人的。
1)、获取口令
这又有三种方法:一是通过网络监听非法得到用户口令,这类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危害性极大,监听者往往能够获得其所在网段的所有用户账号和口令,对局域网安全威胁巨大;二是在知道用户的账号后(如电子邮件@前面的部分)利用一些专门软件强行破解用户口令,这种方法不受网段限制,但黑客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时间;三是在获得一个服务器上的用户口令文件(此文件成为Shadow文件)后,用暴力破解程序破解用户口令,该方法的使用前提是黑客获得口令的Shadow文件。此方法在所有方法中危害最大,因为它不需要像第二种方法那样一遍又一遍地尝试登录服务器,而是在本地将加密后的口令与Shadow文件中的口令相比较就能非常容易地破获用户密码,尤其对那些弱智用户(指口令安全系数极低的用户,如某用户账号为zys,其口令就是zys666、666666、或干脆就是zys等)更是在短短的一两分钟内,甚至几十秒内就可以将其干掉。
2)、放置特洛伊木马程序
特洛伊木马程序可以直接侵入用户的电脑并进行破坏,它常被伪装成工具程序或者游戏等诱使用户打开带有特洛伊木马程序的邮件附件或从网上直接下载,一旦用户打开了这些邮件的附件或者执行了这些程序之后,它们就会象古特洛伊人在敌人城外留下的藏满士兵的木马一样留在自己的电脑中,并在自己的计算机系统中隐藏一个可以在windows启动时悄悄执行的程序。当您连接到因特网上时,这个程序就会通知黑客,来报告您的IP地址以及预先设定的端口。黑客在收到这些信息后,再利用这个潜伏在其中的程序,就可以任意地修改您的计算机的参数设定、复制文件、窥视你整个硬盘中的内容等,从而达到控制你的计算机的目的。
3)、WWW的欺骗技术
在网上用户可以利用IE等浏览器进行各种各样的WEB站点的访问,如阅读新闻组、咨询产品价格、订阅报纸、电子商务等。然而一般的用户恐怕不会想到有这些问题存在:正在访问的网页已经被黑客篡改过,网页上的信息是虚假的!例如黑客将用户要浏览的网页的URL改写为指向黑客自己的服务器,当用户浏览目标网页的时候,实际上是向黑客服务器发出请求,那么黑客就可以达到欺骗的目的了。
4)、电子邮件攻击
电子邮件攻击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电子邮件轰炸和电子邮件“滚雪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邮件炸弹,指的是用伪造的IP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向同一信箱发送数以千计、万计甚至无穷多次的内容相同的垃圾邮件,致使受害人邮箱被“炸”,严重者可能会给电子邮件服务器操作系统带来危险,甚至瘫痪;二是电子邮件欺骗,攻击者佯称自己为系统管理员(邮件地址和系统管理员完全相同),给用户发送邮件要求用户修改口令(口令可能为指定字符串)或在貌似正常的附件中加载病毒或其他木马程序(据笔者所知,某些单位的网络管理员有定期给用户免费发送防火墙升级程序的义务,这为黑客成功地利用该方法提供了可乘之机),这类欺骗只要用户提高警惕,一般危害性不是太大。
5)、通过一个节点来攻击其他节点
黑客在突破一台主机后,往往以此主机作为根据地,攻击其他主机(以隐蔽其入侵路径,避免留下蛛丝马迹)。他们可以使用网络监听方法,尝试攻破同一网络内的其他主机;也可以通过IP欺骗和主机信任关系,攻击其他主机。这类攻击很狡猾,但由于某些技术很难掌握,如IP欺骗,因此较少被黑客使用。
6)、网络监听
网络监听是主机的一种工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主机可以接受到本网段在同一条物理通道上传输的所有信息,而不管这些信息的发送方和接受方是谁。此时,如果两台主机进行通信的信息没有加密,只要使用某些网络监听工具,例如NetXray for windows 95/98/nt,sniffit for linux 、solaries等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截取包括口令和帐号在内的信息资料。虽然网络监听获得的用户帐号和口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监听者往往能够获得其所在网段的所有用户帐号及口令。
7)、寻找系统漏洞
许多系统都有这样那样的安全漏洞(Bugs),其中某些是操作系统或应用软件本身具有的,如Sendmail漏洞,win98中的共享目录密码验证漏洞和IE5漏洞等,这些漏洞在补丁未被开发出来之前一般很难防御黑客的破坏,除非你将网线拔掉;还有一些漏洞是由于系统管理员配置错误引起的,如在网络文件系统中,将目录和文件以可写的方式调出,将未加Shadow的用户密码文件以明码方式存放在某一目录下,这都会给黑客带来可乘之机,应及时加以修正。
8)、利用帐号进行攻击
有的黑客会利用操作系统提供的缺省账户和密码进行攻击,例如许多UNIX主机都有FTP和Guest等缺省账户(其密码和账户名同名),有的甚至没有口令。黑客用Unix操作系统提供的命令如Finger和Ruser等收集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攻击能力。这类攻击只要系统管理员提高警惕,将系统提供的缺省账户关掉或提醒无口令用户增加口令一般都能克服。
9)、偷取特权
利用各种特洛伊木马程序、后门程序和黑客自己编写的导致缓冲区溢出的程序进行攻击,前者可使黑客非法获得对用户机器的完全控制权,后者可使黑客获得超级用户的权限,从而拥有对整个网络的绝对控制权。这种攻击手段,一旦奏效,危害性极大
黑客犯法吗?
黑客是否犯罪要依据黑客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而定,如果有以下情形,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4、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介绍黑客给别人干一些可能犯法的事,介绍人算犯法?
这个是教唆罪,满意请加分
教唆罪目录
概述
成立四大要件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注意一般原则
从重原则
从轻减轻原则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1、特点
2、责任
3、罪名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5、共犯形式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司法解释》
概述
成立四大要件 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注意 一般原则
从重原则
从轻减轻原则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 1、特点
2、责任
3、罪名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5、共犯形式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司法解释》
展开 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刑二九Ⅰ)。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从犯矣。
成立四大要件
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例如:(1)某甲与某乙闲谈,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之行为,固由于某甲之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自难令负教唆罪责;(2)母亲误解孩子(已满14岁)的情况下,孩子解释时,由于母亲不听解释,而造成孩子犯罪,法院也不能视为在“母亲的教唆下犯罪”,因为误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释而不听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强暴或胁迫之方法出之,因为以强暴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独立性也。
注意
但是教唆犯并不必然是主犯,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般原则
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从重原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轻减轻原则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
1、特点
唆使他人犯罪,本人无实行行为;
2、责任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犯罪的,通常解释为间接正犯。
3、罪名
按照教唆内容定罪:盗窃、抢劫等。 (注: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暴乱、煽动颠覆政府、教唆吸毒、引诱卖淫、指使他人作伪证、监管人指使犯人虐待犯人等
5、共犯形式
1、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 。 2、承继的共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中承继的共犯。中途加入的。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特种集团:恐怖组织、黑社会;与普通集团的区别: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二者之间确有许多相似之处,甚至两者常处于胶合状态。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混淆,给定案和罪名的确定以至于量刑都带来很大的麻烦,直接影响到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因此分清它们的界限与区别,对于理论和实践都是十分必要的。 教唆罪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二者相同和区别之处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即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但是,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者有较大差别。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而在教唆罪中,如果其教唆的是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则可以成为教唆罪的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同是传授犯法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传授的是犯罪方法,并且希望被传授人学会和掌握其传授的这种犯罪方法。如果行为人采取放任的态度,即处于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不去关心传授对象是否在学、是否学会则不能构成该罪。至于是希望还是放任被传授人是否将该犯罪方法用于实施和完成犯罪,则不是本罪的故意内容。教唆罪则不同,教唆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故意,遇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会引起被教唆对象产生犯罪决心和故意,并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确定的,无论传授的是何种犯罪方法,其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社会管理秩序。当然,传授犯罪方法罪也可能侵犯其他间接客体,但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不应作为传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对待。而教唆犯侵犯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它随教唆内容的不同而变化。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相同的是二者在传授和教唆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书面。但具体就有较大差别。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实质是将犯罪经验与技巧传与他人,使被传授人学会犯罪方法以便完成犯罪行为,口头、书面和“身教”都可以,只要是能够将犯罪方法传与他人,采用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既可以秘密传授也可以公开传授;可以是向一个人也可以向多个人传授;而教唆犯罪的实质是把犯罪意念传与他人,使他人产生犯意,引起犯罪的决心。因此,前者注重行为,后者注重造意。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教唆犯则基本属于结果犯,既遂的标准不同,被教唆人未接受教唆、未实施教唆犯教唆之罪的,以及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处于未完成状态的,均属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只有被教唆人实施并且完成了所教唆的犯罪的,才属教唆犯罪既遂。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来说无论向他人传授一种犯罪还是多种犯罪,都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单独一罪,有单独的法定刑;而教唆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更没有单独的法定刑,其罪名与法定刑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罪名与法定刑,具体刑罚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裁量,如是否共同犯罪中组织者、被教唆人犯罪的形态等。因此,教唆犯罪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教唆的是多种不同的犯罪,则构成数罪。司法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并不能分得十分清楚,常常是教唆中有传授,传授中有教唆。对此,笔者建议按处理吸收犯或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 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 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 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
,利用法律等手段来进行控制。黑客活动受到了空前的打击。 但是,政府和公司的管理者现在越来越多地要求黑客传授给他们有关电脑安全的知识。许多公司和政府机构已经邀请黑客为他们检验系统的安全性,甚至还请他们设计新的保安规程。在两名黑客连续发现网景公司设计的信用卡购物程序的缺陷并向商界发出公告之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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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都可构成本罪。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