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通话记录模式怎么写
见: 录音整理记录
录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通话手机号码: 拨出手机号码: ;
接听手机号码: 。
通话人: ;
录制人: ;
录制设备: (牌子、型号)手机。
说明:录音时长 分 秒,是 在给 打手机过程中开始录音。
证明目的: 认可 事实。
录音具体谈话内容,整理如下:
(0分 秒): 。
( 分 秒): 。
( 分 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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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整理时间:
电话通话录音能做法庭直接证据吗
通话录音可以作为法院起诉的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过去曾作出过《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要求录音证据须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录制,但现在该规定已经失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规定,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这意味着以合法手段的录音等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
扩展资料: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独立形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也十分广泛。
可分为录音、录像、电脑数据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提供的资料。使用时必须审查信息存贮、输出、转换等环节是否存在误差,资料内容有无人为篡改等情况。
一、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二、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三、具有动态直观性;
四、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视听资料法律区域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听资料
通话记录作为证据怎么整理成笔录
通话记录作为证据整理成笔录需要形成书面材料。
电话录音形成书面材料作为证据,格式可以为如下形式:
第一段:通话时间、地点、任务;
第二段:以对话方式原汁原味的展现录音内容;
第三段:附移动或者电信的通话讯息。
电话录音(又称通话录音)是指通过监测电话线路上的语音通讯信号,并将这些信号(模拟的或数字的)转化为可以保存和回放的介质的一种技术或方法。
法律诉讼中,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吧?需要什么格式?必须做鉴定么?
法律诉讼中,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在录好后最少刻制光盘:法院、对方、你自己、你的代理人各1张,有MP3、CD等音频格式,在每张光盘上写明录音人、双方谈话人及双方的电话号码、录制设备、录制时间、录音时长等内容。有需要提供书面文字的格式一份,突出主要矛盾,方便法官记录核对信息。
如果对方对录音有异议可申请鉴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参考资料:全程录音录像可让刑讯逼供“见光死” -中国普法网
法庭可以提取通话记录作为证据吗?
法庭可以提取通话记录作为证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 。该类证据一般为间接性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而组成一个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目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人民法院有调查取证权,并且还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责任人除罚款外,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这就足以说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可以依职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电信条例属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抵触者以法律为准。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到电信部门依法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扩展资料:
法庭调取通话记录的注意事项:
1、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查阅案件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的通话详单,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对于与案件无任何关联的人员,或者其他在非必要的情况下查询其电话清单,以及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予以扩散均属于滥用司法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也属于违宪行为。
3、法院执行中的调查权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权是有一定差别的。即使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也不能随意查询。他们所查询的对象必须是涉嫌犯罪的,在有法律根据的前提下,还需要有立案和查询的法律程序与法律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里面原告和被告的通话记录转成文字通话记录的内容怎么打?
庭审活动是以法官为中心,原被告以及各自的律师和证人参与的交互性法律活 动。庭审活动庭审是一个资料的有序展示过程,所以资料的管理和展示对庭审过程能否顺 利进行至关重要。 传统的庭审资料管理,往往都是庭审前预先取得资料,包括证人口供,相关法律文 献等。然后,在庭审过程中,随着庭审的进行,将这些资料陆续展示出来。
在实现本发明过程中,发明人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以下缺点 传统的庭审资料管理,往往都是庭审前预先取得资料,包括证人口供,相关法律文 献等。但是在实际庭审过程中,控辨双方往往会提出新的语音资料,这些新提出的语音资料 由庭审场记员进行记录。但是场记员的记录往往会出现错误,导致记录的准确性降低。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庭审过程中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的方法和装置,实现了对 庭审过程中产生的实时语音资料的高效和准确记录。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庭审过程中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的方 法,包括; 设置不同角色对应的优先级; 获取庭审过程中产生的语音信息; 根据设定的优先级顺序将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庭审过程中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的装置,包括; 优先级设置单元,用于设置不同角色对应的优先级 语音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庭审过程中产生的语音信息; 转换单元,用于根据设定的优先级顺序将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优点 本发明设置不同角色对应的优先级,并根据设定的优先级顺序将语音信息转换成 文字信息,实现了对庭审过程中产生的实时语音资料的高效和准确记录。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 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 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 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通话记录的内容怎么打?庭审活动是以法官为中心,原被告以及各自的律师和证人参与的交互性法律活 动。庭审活动庭审是一个资料的有序展示过程,所以资料的管理和展示对庭审过程能否顺 利进行至关重要。 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