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起诉我离婚了,我能申请法院调他的开房记录吗
法院是不会给你调查的开房记录的,因为法院只是调解,只是判决你们离婚状况究竟你老公有没有开房,有没有被判,你需要你自己调查,需要你自己给法院提供证据。
可以向法院申请老公的开房记录吗
可以向法院申请老公的开房记录。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但法院不会同意调查对方的开房记录的,因为这种情况,涉及个人隐私,而且与案件,即使是离婚案件,也没有太大的关系。起诉离婚,夫妻一方,向法院申请查夫妻另一方在宾馆开房记录,法院不会理睬。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的基本职能
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老公出轨怎么调取酒店监控(能申请法院调取男方开房记录吗)
近日,有一位女士碰到这样一个问题:
她起诉丈夫离婚,同时她也通过朋友得知其丈夫有多次与他人开房出轨的行为,只是酒店一方拒绝配合她提供她丈夫开房的具体信息,因此她想申请法院去酒店调取这些相关信息证据,而法院却并未启动该程序,不知道法院这种做法到底对不对。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一个法律中举证责任规则问题,众所周知, 正常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所以 案件的原告一般都具有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
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一种情况是: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并不在原告手中,而在官方机构或者第三方单位手里,而官方机构或第三方单位不予配合时, 原告就出现了无法举证的尴尬境地 。
这样的情况显然不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也不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法律给予了救济途径,即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去这些单位调查取证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与待证事实无关联 、 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 或者其他 无调查收集必要 的,人民法院 不予准许 。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知,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两大前提 是:
客观上自己无法收集;
该证据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必要去收集。
回到主题,假设女方高度怀疑男方有多次与他人开房出轨的事实,只是苦于无权要求酒店配合出具相关证据,那么 在离婚案件中能否要求法院依职权向酒店调取开房记录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或者对方是过错方吗 ?
我们依照前面罗列的法律规定来一一审视:
首先这种证据是存放在第三方单位也就是酒店,且酒店基于客户隐私为由往往不会向他人提供,对于女方来讲,是属于客观上自己无法收集。
其次,开房出轨的事实是否能作为判定双方感情破裂或对方是过错方的依据呢?这个在实务中有不同的看法,但整体上讲, 出轨事实确实是考量感情是否稳定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的因素之一 ,法院理应根据申请依职权去调取。
但现实中, 女方直接申请往往并不会使法院启动依职权的调查取证程序 ,这是因为法院考虑到,他人开房记录本身属于隐私范畴,对于要突破他人隐私保护的行为要持谨慎态度,不排除女方仅仅是基于主观臆测怀疑而进行的申请行为,这种情况显然不应轻易开启突破他人隐私的调查取证程序。
这就告诉我们,在离婚案件中, 如果期望法院对对方的开房出轨记录进行调查取证的话,那么自身具有提供必要的初步证据及线索的义务 , 譬如与开房相关的短信、微信记录,酒店监控、消费支出清单等。
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义务。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发表您的意见。
离婚诉讼怎么去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据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列明需要调取什么证据及理由。提醒一点:诸如开房记录之类的,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原配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老公的开房记录吗
可以
开房记录的证据效力,最基本得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开房记录属于个人隐私,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无法取得,如果在法庭上你不能证明其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将被排除。
另外,如果通过不正当途径查开房记录,那么不光证据来源不合法。因为只有公安内部有权限的人才能拿到开房记录,这属于个人隐私,一经检举,公安涉及人员将被追责。如果造成了不利后果(如把开房记录上网公开等),属于侵犯隐私权,对方可以告其侵权。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你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
,对于要突破他人隐私保护的行为要持谨慎态度,不排除女方仅仅是基于主观臆测怀疑而进行的申请行为,这种情况显然不应轻易开启突破他人隐私的调查取证程序。 这就告诉我们,在离婚案件中, 如果期望法院对对方的开房出轨记录进行调查取证的话,那么自身具有提供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