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手机取证是怎么取证法!检察院会看你其他东西嘛
是从你的手机中调取有用的信息。
在手机取证过程中,第一步的工作是从手机各个相关证据源取有线索价值的电子证据,从手机的SIM卡、内存、外置储存卡和移动网络运营商的业务中数据库一同构成了手机取证中的重要证据源。调查取证人员可根据SIM卡所注册的手机号码来对通话记录数据库进行数据搜索,以得到此号码的所有通话记录与短消息记录,另外也可以手机IMEI号来搜索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中此手机的用户注册信息和通话记录。在实行了“手机实名制”之后,调查取证人员还可简便地对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和居民身份证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然而由于网络运营商的业务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更新快的特点,因此调查取证人员应尽快地完成对网络运营商相关业务数据库的证据提取工作,以免所需数据被更新或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派出所能不能把人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查出来
可以。
根据我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扩展资料:
红网汝城5月19日讯(通讯员 周亚利 卢文龙)男子与他人合谋抢劫某公司工资款不成遂拿该公司员工出气,谁知用抢来的手机打了个电话就暴露了自己。5月18日,汝城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涉嫌抢劫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谢某系汝城人。2010年1月25日下午15时许,谢某得知某公司当天晚上会提一笔钱用于次日给员工发工资后遂与人合谋实施抢劫。
当天晚上21时许,谢某等3人(其余2人在逃)来到出入该公司的必经之路,用石头等物将路堵死后埋伏在路边,等候送工资款的小车,但直到当晚23时,送钱的车一直没来。谢某等3人见抢劫工资款无望,觉得十分不甘心,打算抢该公司几个员工出气。
随后,谢某到附近一家网吧查看是否有该公司的员工在上网,并在发现网吧有两名讲普通话的外地青年后通知另外两人再次在路边埋伏起来。
2010年1月26日凌晨,谢某等3人看见有一青年从网吧出来朝某公司走去,遂趁其不备强行将其拉至路边竹林中,并抢得三星双卡双待手机一部。随后,谢某等3人各自回家,抢来的手机由谢某使用。
2010年1月26日到27日,谢某用抢来的手机中的一个号码先后拨打了多人的电话。不久,谢某到广东打工,并将这部手机扔进了河里。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查询被害人的通话记录找到了多名证人,确定谢某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并在得知谢某外逃后启动了网上追逃。2015年4月8日21时30分,谢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谢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频道-通话记录锁定犯罪嫌疑人 男子抢劫潜逃五年后被诉
公安机关怎么调取通话语音取证
警方只可以根据手机号码调取通话记录,对于通话内容是没有办法知悉的,除非公安机关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提前采取技术政策措施,监听其手机通话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公安机关可以调取通话内容吗?
不可以,警方只可以根据手机号码调取通话记录,对于通话内容是没有办法知悉的,除非公安机关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提前采取技术政策措施,监听其手机通话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提前采取技术政策措施,监听其手机通话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