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最有效的投诉电话
甘肃最有效的投诉电话是12315,群众随时随地只需拨打12315一个号码就可进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举报。为加快实现全面融合、深度融合,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将原工商12315、原质监12365、原食药监12331、原价监12358、原知识产权12330热线进行整合,真正实现12315一号对外。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庄严承诺:在省局党组坚强领导下,将忠诚履行职责、热忱细致服务、及时处理诉求、自觉接受监督、维护群众利益,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不懈努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务服务热线
1、公安机关专用举报政务监督电话 12389
2、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12348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4、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12336
5、环境保护投诉热线 12369
6、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12328
7、“三农”服务热线 12316
8、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热线 12312
9、国家文化市场热线 12318
10、国家旅游服务热线 12301
11、“12320”卫生热线 12320
甘肃省廉政举报电话(信)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纪,保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接受群众监督,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省人民政府特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第二条 举报对象: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和直属各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人民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第三条 举报内容:举报对象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倒买倒卖、腐化堕落、奢侈浪费、出卖国家机密和严重官僚主义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第四条 举报案件的查办,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对举报省直各厅(局、委、办)和地(州、市)政府负责人的问题,均由主管秘书长呈分管省长、副省长阅批后转省监察厅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其他举报电话(信)除提供重大线索之外,则转交被举报对象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查处。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接到省人民政府转交的举报电话(信)后,应按照要求,组织力量、认真查办,并按期结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第五条 建立举报电话(信)的登记、呈报、转办、结案、归档制度。凡告知真实地点和姓名的举报者,应由查处单位将处理结果答复本人。第六条 对匿名举报电话(信)的处理:对举报有具体对象、具体涉嫌违法乱纪事实的,必须立案,调查处理,对基本不提供具体违法乱纪事实,只提出怀疑又无法查处的,可存档不查。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诬陷他人者应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要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者,经查实后严肃处理,确保举报人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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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投拆电话
甘肃省工商局投诉电话:12315 甘肃省物价局投诉电话:12358 甘肃省交通厅联系电话:0931-8481000 甘肃省卫生厅联系电话:0931-4818081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投诉电话:12365
甘肃省政府监督媒体联系方式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可以在网上联系甘肃省政府监督媒体。
1、首先打开手机的微信。
2、在微信搜索公众号甘肃省政府监督媒体并进入。
3、在甘肃省政府监督媒体的公众号中点击查询就可以出现电话的联系方式,也可以直接在公众号上联系。
甘肃省12320卫生热线
12320是卫生健康公益热线,“12320”是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热线,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不少市民会接到流调电话,流调员在表明身份后,不会询问财产等与疾病传播不相关的问题。
在生活中有关健康、医疗、心理等的公共卫生问题都可以拨打12320,12320是公共卫生公益电话,记住它可以帮您减少很多生活上不必要的麻烦。12320属于卫生公益服务热线,只要你不手动屏蔽,手机系统不会自动屏蔽。
12320服务内容
12320卫生热线向公众传播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成为传播卫生政策信息和健康防病知识的一个重要窗口;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初步形成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解决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畅通了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渠道。
开展预约诊疗,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难问题;在多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卫生活动中,发挥了突出的大众风险沟通和舆情监测作用。12320卫生热线逐步发展成为民务实的答疑线、为民解难的帮困线、政府群众的连心线。
兰州市卫健委联系方式
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我委编制了《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委将依法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卫健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市政府编制的《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1).部门规章以及与卫生健康行业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与我委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
(3).我委机构职能、机构领导及其分工、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职能;
(4).影响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
(7).与我委有关的行政服务、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类信息;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9).我委的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10).各类业务工作信息、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11).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方式
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档案馆查询、市“两会”代表议提案答复、网民留言答复以及电话咨询答复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委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我委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4号楼)1537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931-8846261
传真号码:0931-8846261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4号楼)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730030
电子邮箱: 23852729@qq.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政府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门户网站相应页面(;groupid=19)填写电子表格进行申请。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要求申请人进行资料补正时,应对需要补正的信息进行一次性告知。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的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时,需涉及大量书面资料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时,需涉及大量书面资料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